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罪刑之認定 | ||
---|---|---|---|
日期 | 2015-11-07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刑事判決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第四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
標題 |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罪刑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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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11-07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刑事判決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第四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