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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罰金易服勞役之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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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11-07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64號刑事判決要旨
罰金易服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設有明文限制,故罰金總額如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勞役一日,不致超過一年之日數者,固可依同項規定酌定折算標準,否則應依同條第五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第一審判決對於上訴人等均諭知併科罰金四十一萬九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壹日,折算結果,顯已逾一年之易服勞役期限,原審未予糾正而予維持,自難謂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