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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刑事訴訟法第189條具結之意涵與違反之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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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11-07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31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結文應命證人朗讀」之規定,主要在於使證人瞭解結文之涵義,以促使證人明確了解其據實陳述之義務。倘法院或檢察官於命證人具結時,未依規定命證人或書記官朗讀結文,即命證人於結文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與上開朗讀結文之規定固有未合,然是否因而不生具結之效力,而影響該證詞之證據能力,參諸上開規定之目的,自應以證人是否確已明白結文內容之意義而為具結為判斷基準。非謂一有此朗讀結文程序之違反,即謂該具結不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