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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仍須行使後始能免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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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09-20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8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能免責。原審未查明被上訴人究對上訴人有何同時履行抗辯權及其於何時為同時履行之抗辯,遽謂上訴人未給付十二萬五千二百十三公斤鋼筋之稅金予被上訴人,明○公司尚欠被上訴人借款一百五十萬元,被上訴人對明○公司之鋼筋給付請求權有質權,其拒絕給付鋼筋予上訴人,不構成給付遲延,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已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