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土地法第103條3款之意涵與適用 | ||
---|---|---|---|
日期 | 2015-09-20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2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所規定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之情形,係指承租人承租基地後,不自為建築,而將基地轉租於他人謀利;此究與基地承租人建築房屋後,將房屋全部或一部交由他人使用收益之情況有別,而使用房屋必然使用房屋所坐落之基地,尚難以此構成終止租約之原因。 |
標題 | 土地法第103條3款之意涵與適用 | ||
---|---|---|---|
日期 | 2015-09-20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2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所規定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之情形,係指承租人承租基地後,不自為建築,而將基地轉租於他人謀利;此究與基地承租人建築房屋後,將房屋全部或一部交由他人使用收益之情況有別,而使用房屋必然使用房屋所坐落之基地,尚難以此構成終止租約之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