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委任之受任人費用償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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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委任之受任人費用償還請求權
日期2015-08-29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9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五百四十六條固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或負擔之必要債務,得請求委任人償還或代為清償,所受損害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但其支出之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倘非處理委任事務所必要,所受損害倘係因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而
生,則不得請求委任人償還或代為清償或賠償。換言之,受任人支出之必要費用應係指處理委任事務不可缺少且為委任人之利益而使用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