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公務人員撫卹金之給與與國家賠償請求間並無重複領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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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務人員撫卹金之給與與國家賠償請求間並無重複領取問題
日期2015-08-29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公務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只須合於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三條規定,死者遺族即可依法請求,不問該項死亡是否係因他人之加害所引起,而國家應否負國家賠償責任,則繫於是否有無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之不法加害事實致生損害之結果,決定有無損害賠償之問題,是國家賠償法與公務員撫卹法間之立法精神、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應認國家賠償及撫卹金之請求權係併存,二者間亦無重複領取而有相互折抵之問題。又倘直接被害人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依公平之原則,間接被害人於請求賠償,亦應有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規定之適
用。
末按設置交通安全防護措施,尤其是路側護欄之主要目的在降低潛在事故之嚴重性,而非車輛駛出路外之頻率或次數,此可見交通部頒佈交通技術標準規範公路類公路工程部交通工程手冊第八章交通安全防護措施八.一通則八.一.一定義、八.二路側護欄八.二.一設置準則及(三)路側危險因素中表八.二.四地形因素永久性水塘水深超過六十公分、路側坡度超過一:一且高度超過六十公分,均應設置路側護欄。本件肇事路段路邊為永久性水塘,水深超過六十公分,魚塭與路面邊緣之坡度呈垂直狀態,自應設置路側護欄,以對於通常之衝擊保有安全性,同時確保交通之流暢,並防免交通事故之嚴重性。
又公務員撫卹金係依公務員撫卹法之規定而領得,其性質為受國家之恩惠。而國家賠償法係依憲法第二十四條而制訂,兩者之目的、性質決然不同,兩者間無重複領取而有相互折抵之問題。故當公務人員即如本件之被害人李○清因公有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受損害時,既與人民處於同一地位受損害無異,雖其與國家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仍不得剝奪其請求國家賠償受損之權利,第五區養工處仍執李○清與國家成立特別權力關係,蔡○瑜既已領取撫卹金,不得請求國家賠償等陳詞為爭執,應認其抗辯不可採,而為其不利益之裁判,於法洵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