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勞動契約之勞雇關係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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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08-29 | 類別 | 勞工法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故勞動契約以具有從屬性為其特質。從屬性可分為人格上的從屬性與經濟上的從屬性。所謂人格上從屬性,係指勞工對於工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且對於雇主工作上之指揮監督有服從之義務。所謂經濟上從屬性,係指勞工完全被納入雇主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即勞工不是為自己之營業而勞動,而是從屬於雇主,為雇主之目的而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