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保險人所負法定償還責任與保險人應負之理賠責認係屬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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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保險人所負法定償還責任與保險人應負之理賠責認係屬二事
日期2015-08-29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行為,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之損失,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而擴大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又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履行前項義務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為海商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二項所明定。則採取必要行為係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因該行為所生之費用,保險人應負償還之責。該償還責任屬法定責任,與保險人之理賠責任係屬二事,不以保險人應負理賠責任為要件。查系爭船舶因颱風來襲,船體進水沈沒而受有損害,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保險事故業已發生,上訴人雇工打撈沉船,能否謂不屬防阻損失之必要行為,而不得請求償還是項費用,尚非無疑。原審就此未詳加研求,徒以系爭船舶未達全損程度,被上訴人不負理賠責任,遽認上訴人不得請求支出吊車及打撈沉船等費用,不無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