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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保險人所負法定償還責任與保險人應負之理賠責認係屬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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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08-29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行為,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之損失,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而擴大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又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履行前項義務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為海商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二項所明定。則採取必要行為係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因該行為所生之費用,保險人應負償還之責。該償還責任屬法定責任,與保險人之理賠責任係屬二事,不以保險人應負理賠責任為要件。查系爭船舶因颱風來襲,船體進水沈沒而受有損害,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保險事故業已發生,上訴人雇工打撈沉船,能否謂不屬防阻損失之必要行為,而不得請求償還是項費用,尚非無疑。原審就此未詳加研求,徒以系爭船舶未達全損程度,被上訴人不負理賠責任,遽認上訴人不得請求支出吊車及打撈沉船等費用,不無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