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1168條遺產分割與訴訟上闡明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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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1168條遺產分割與訴訟上闡明權行使
日期2015-08-28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9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
末按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出賣人之擔保責任,依民法之規定,乃包括權利瑕疵擔保及物之瑕疵擔保,而買受人得主張請求權內容,亦各有不同。本件被上訴人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為請求,惟所主張出賣人擔保責任及其請求權內容,究竟為何,未據其敘明,乃原審未闡明曉諭被上訴人敘明或補充,而僅依上開法條為其勝訴之判決,亦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