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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假扣押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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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08-28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婚姻事件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此觀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本文規定即明。揆其立法意旨,乃就夫妻均為外國人,其中一方於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者,雖該夫妻無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示之住所或共同居所,為便利當事人提起訴訟,亦使我國法院對該涉外婚姻事件有國際審判管轄權。至何種情形始得謂為「經常」,則委由法院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之。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決定我國有國際審判管轄權後,應由我國之何法院管轄該事件,則依同法第五十二條土地管轄之規定判斷。而不能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條第四項前段亦有明定。又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本文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涉外事件,並未違反當事人間之公平、裁判之正當與程序之迅速等原則,是就訴訟之本案在我國有管轄權,原則上應可認我國法院對保全本案之假扣押事件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