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法院核對筆跡之證據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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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法院核對筆跡之證據評價
日期2015-05-1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78號刑事判決要旨
查法院核對筆跡,本為調查證據方法之一種,除特種書據,如古書、畫或書家摹倣各種字體者之筆跡,須選任專門知識技能之鑑定人為精密之鑑定外,若通常書據,一經核對筆跡,即能辨別真偽異同者,法院本於核對之結果,依其心證而為判斷,雖不選任鑑定人實施鑑定程序,亦不得指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