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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刑法第185條1項 損壞或擁塞陸路致生公眾往來安全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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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05-17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24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公眾往來安全罪,所側重保護者乃在保障公眾交通安全之社會法益,是其所損壞之客體,只須係供公眾往來之路陸為已足,不以既成道路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亦不以編定路名為必要;又刑法所稱之「公眾」之定義,向來包括不特定之多數人,亦包括特定之多數人;且該法條旨在保障公眾往來之安全,如有任意破壞妨害致生通行安全之具體危險,即足成罪,不以確有實害或危險發生為必要,亦不以尚有其他道路可供通行而影響其成罪與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