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間互助會標單若經投標者表明亦能辨別何人投標即屬準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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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間互助會標單若經投標者表明亦能辨別何人投標即屬準私文書
日期2012-07-2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刑事判決要旨
民間互助會標會之標單,如未書寫投標會員之姓名或代號,致無從辨別或表示係某位會員參與投標者,固不具文書之形式;然若經投標者(包括:投標會員、代為投標者或冒標者)表明其係某位會員之標單,而在場之其他投標者或會員已能辨別係某位會員參與投標者,則無礙於該標單係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準私文書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