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侵害名譽權行為之阻卻不法事由應否納入刑法規範作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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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侵害名譽權行為之阻卻不法事由應否納入刑法規範作為考量
日期2015-05-1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旨在衡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兩種法益,在民事事件中,行為人行使言論自由,是否構成不法侵害,基於法秩序統一性,應就整體法規範予以評價,憲法為民事法之上位規範,民事法解釋時應採取合憲性解釋。故該號解釋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第三百十一條除外規定,亦應置於民事個案中考量,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之阻卻不法事由。又知名公眾人物容易經由大眾傳播媒體發表意見,其行為、品德、個人人格之誠信操守,攸關社會風氣之導向,具有社會教育之影響力,其言行舉止縱涉入私領域,難謂與公益無關,其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