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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侵害名譽權行為之阻卻不法事由應否納入刑法規範作為考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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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05-10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旨在衡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兩種法益,在民事事件中,行為人行使言論自由,是否構成不法侵害,基於法秩序統一性,應就整體法規範予以評價,憲法為民事法之上位規範,民事法解釋時應採取合憲性解釋。故該號解釋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第三百十一條除外規定,亦應置於民事個案中考量,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之阻卻不法事由。又知名公眾人物容易經由大眾傳播媒體發表意見,其行為、品德、個人人格之誠信操守,攸關社會風氣之導向,具有社會教育之影響力,其言行舉止縱涉入私領域,難謂與公益無關,其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