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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消滅時效因假扣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時效重行起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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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05-10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民事判決要旨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消滅時效因假扣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於法院實施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例如查封、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強制管理、對於假扣押之動產實施緊急換價提存其價金、提存執行假扣押所收取之金錢(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前段)等行為完成時,其中斷事由終止,時效重行起算,此為本院最近之見解(本院一○三年二月十一日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原審依此見解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於法並無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