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247條之1顯失公平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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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247條之1顯失公平之認定
日期2015-05-1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關於定型化契約限制,於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其內容對他方顯失公平者始有適用。原審僅謂系爭授權書「授權事項欄」所載「被授權人(即受權人)對前開不動產(按指系爭土地)有權與第三人簽訂買賣、租賃、設定負擔、收受價金、產權移轉登記、貸款等處分,以及被授權人可代辦繼承登記,向政府申領徵收補償費等行為之全權委託授權,並有權向主管機關申領印鑑證明、不動產權利書狀、稅籍、戶籍等文書及簽名、刻印、用印等行為」等語,因屬印刷字體,於被上訴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惟未詳審認上開授權書約定,是否按其情形對被上訴人顯失公平,即遽而推論上開授權書約定違反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應為無效,已有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