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支付命令之再審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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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支付命令之再審聲請
日期2015-05-1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4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發現未經斟酌或得使用之證物為理由者,必以該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即明。債務人對於確定支付命令依上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自須其新證物若經法院斟酌,即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者,始足當之。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法院不訊問債務人,亦不為證據之調查及認定事實,除有同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之情形外,即應依債權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上訴人主張其發現系爭約定書可證明已為部分清償云云,該約定書之有無,原非法院於督促程序應調查之事項,要與是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涉。上訴人以此為由,依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對系爭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難認有據,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