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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債務承認與時效中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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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05-10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審依卷附之被上訴人農會存摺、法院刑事判決,及證人黃○菁之證述,認定上訴人確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向被上訴人借款二百萬元。復依上訴人自陳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委託張○蜜匯款二十萬元予被上訴人,據以認定上訴人匯款二十萬元予被上訴人,係回應被上訴人之先前催告,就系爭二百萬元借款債務為一部清償,自係承認系爭借款債務。被上訴人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因上訴人之承認而中斷後,重行起算。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借款之通知,已於一○二年五月一日送達上訴人,重新起算之十五年消滅時效再次中斷,被上訴人並於請求後六個月內提起本訴,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未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