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26條不能犯之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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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26條不能犯之闡釋
日期2012-07-2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即學理上所謂之「不能犯」,乃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或已實行完畢,而其行為不可能發生預期結果之謂。「不能犯」除應具未遂犯之一般要件外,尚須具備「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及「無危險」二要件;且不能發生結果與未發生結果不同,前者絕無發生之可能,為「不能犯」,後者雖有發生之可能而未發生,為一般未遂犯;至「無危險」則係指行為而言,危險之有無,應以客觀具體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