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對遺產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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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對遺產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認定
日期2015-02-2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10號民事裁定要旨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亦應準用之。又對
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被告繼承權不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