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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主觀預備合併之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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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02-28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78號民事裁定要旨
訴之預備合併,雖有客觀預備合併與主觀預備合併之分,主觀預備合併並有原告多數(共同原告對於同一被告為預備之合併)與被告多數(同一原告對於共同被告為預備之合併)之類型。惟在被告有二人以上,於同一訴訟程序被訴,原告慮其於先位被告之訴為無理由時,始請求對備位被告之訴為裁判,此即為複數被告之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此種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攻擊防禦方法即得相互為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應訴之情形下,既符民事
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並可避免裁判兩歧,兼收訴訟經濟之效,尚非法所不許。故於此情形,因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備位之訴之解除條件,應以先位之訴有理由判決確定時,該解除條件始告成就。本件原法院未審酌抗告人先、備位訴訟之訴訟標的異同,及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是否同一?攻擊防禦方法得否相互為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是否未拒卻而應訴等各情,即認:為將預備之訴被告地位之不安定,減至最低程度,先位之訴在第一審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提起上訴,就主觀預備之訴而言,不生移審之效力。此與客觀的訴之預備合併,被告在第一審就先位之訴受敗訴判決後,對之提起上訴,其預備之訴當然有移審之效力不同,其所持法律見解已不無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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