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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行政機關對既成巷道認定之法律性質與救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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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02-01 | 類別 | 行政法類 |
內文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6號行政判決要旨
所謂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建築基地面臨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而申請建築。此種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係因具備一定之條件而成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00 號解釋理由),其是否成立,寬度如何,直接影響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對於使用土地建築之財產權行使,以及人民通行自由之保障,利害關係人有申請認定之權,主管機關依實際情況所為認定,係屬確認之行政處分。
現有巷道認定之權責機關既為被告,被告於103 年1月7 日認定上開巷道為既成道路,具公用地役關係,係對於私有道路法律地位有拘束性之確認,乃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核屬確認性質之行政處分。原告對於該行政處分,並未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該行政處分已具存續力,而有確認效力,原告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原告主張上開土地之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自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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