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同一土地所有人同時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抵押權登記之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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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2-10-23 | 類別 | 行政法類 |
內文 |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52號判決要旨 (二)次按,地政機關核對抵押權設定契約所載之抵押權人為原所有權人,本即應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文義內容辦理原所有權人為抵押人,若原所有權人仍執意要求地政機關先辦理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新所有權人,後辦理原所有權人所有權全部之抵押權設立登記,在抵押權登記時點,因原所有權人已無所有權及處分權,將造成該抵押權登記為無權處分,非經新所有權人之承認,不生效力,而新所有權人如不承認,抵押權設定失其效力,該權利之原所有權人對抵押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權時,如該抵押權登記及贈與登記同時完成,自應認該抵押權附加在同時登記之贈與所有權上,始符法理,並符當事人既同時辦理該二項權利登記,乃有使該二權利均為生效之意,否則其若為無權處分,須對抵押權人負擔上揭相關法律責任;而如係贈與,因屬無償,故贈與之物或權利有瑕疵者,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權衡該法律效果,亦應認該二項登記如同時發生者,該無償讓與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有效,且該受贈人取得之所有權,附有抵押權之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