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犯罪事實同一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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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12-13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所謂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起訴之法條,係指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而言。而刑法之搶奪罪,係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公然攫取他人之物為犯罪構成要件,所破壞之財產 法益,為動產之所有權與持有權;同法第三十四章關於贓物犯之規定,則係針對行為人故意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贓物而在事後助成他人財產犯罪目的之惡性予以處罰,旨在防止因財產犯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於追及或回復,故搶奪罪與贓物罪所侵害之法益,顯有不同,兩者非特社會事實歧異,即法律所賦予之評價亦不相同,殊非具有犯罪事實同一性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