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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建築物增建之附屬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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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11-30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0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所謂建築物增建之附屬物,係指於原獨立之建築物所增建之建築,已具有構造上之獨立性,但在使用功能上,與原建築物係作一體利用,欠缺使用上之獨立性,為不具獨立性之建築,而依附於獨立之原建築物者而言。原審贅述縱上訴人為系爭建物原始建造人,因系爭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上訴人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仍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一節,雖有未洽,但原審已本於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合法認定系爭建物為三七四○號建物之附屬建物,不具使用及構造上之獨立性,並為執行效力所及,該贅述部分,自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原審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亦仍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