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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刑法第15條 不純正不作為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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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11-23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十五條之不純正不作為犯規定,以其不作為對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致犯罪結果發生,其不作為與作為有相等之評價為要件。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既參與推銷、介紹陳○芬等人投資 AOB公司之金融商品,並提出該公司帳戶供陳○芬等人匯款,又代該公司轉交 PROMISSORY NOTE予各投資人,於陳○芬等人投資後,復於固定時間,自其銀行帳戶匯寄 AOB公司應支付之利息予陳○芬等人,是本件上訴人已有積極之作為,並非單純容任忍受之不作為,而無前揭不純正不作為犯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