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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勞動基準法第29條之解釋與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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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10-10 | 類別 | 勞工法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勞基法旨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此觀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勞基法第二十九條既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則事業單位依本條規定決定以盈餘分配員工紅利,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備分配紅利之要件,對符合上述要件之勞工,事業單位非可任意不予發給。原審未予究明上訴人於該營業年度終了時是否在職,當年度工作有無過失,遽以被上訴人總經理核定九十九年度員工紅利現金配發辦法第三條規定,限於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在職之員工,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