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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因他案受羈押不得折抵本案之刑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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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2-09-30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83號刑事裁定要旨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一日,刑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係指因本案所受羈押之日數而言,若因他案而受羈押,即不得移抵本案之刑罰。又可以折抵之羈押,必以本案之羈押,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經訊問後,認為有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所為之羈押方足相當。苟在他案羈押或執行刑期或矯正處分中,為本案之審理而向他案執行機關借提,既屬他案之羈押或執行刑期或矯正處分,並非本案之羈押,借提期間羈押之日數,無折抵本案徒刑之可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