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刑事訴訟法第287條及同法第288條審判中調查證據與訊問事實之順序 | ||
---|---|---|---|
日期 | 2014-09-21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47號刑事判決要旨
我國刑事訴訟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為避免預斷,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調查證據應於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程序完畢後行之,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故調查與犯罪事實有關之證據,應於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之前為之。原審以上訴人曾於九十三年間自大陸地區輸入仿冒「威而鋼」藥品被判處罪刑之前科資料,作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之基礎證據,即係以該前科資料為證據方法,屬於「犯罪事實」調查證據之範疇,依上揭說明,自應於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之前調查此項證據,原審法院卻於訊問被訴事實「之後」始行調查,所踐行之訴訟程序亦非合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