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224條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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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224條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意涵
日期2014-09-2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20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定「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在學說上雖有所謂強制手段必要說、低度強制手段說與強制手段不必要說之分,惟本院向採強制手段不必要說,亦即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本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上訴意旨以,本條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與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手段相當之任何手段而言,執以指摘原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自非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