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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性之緩和與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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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09-14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1號民事判決要旨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種類及範圍,屬於抵押權之內容,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亦即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對於債權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預定一最高限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擔保之特殊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性緩和後,為保護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必使最高限額抵押權在一定條件下得以確定,使之脫離該抵押權之束縛。查卷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分別載明權利存續期間為不定期、債權範圍為全部,則關於此項記載是否無從使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定?是否欠缺債權公示性,而有礙交易安全?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包括抵押權設定前已存在之債權?是否得認系爭抵押權為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究竟如何?乃原審未加以調查審認,逕認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七條規定,已將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排除於追溯適用之範圍,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