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祭祀公業管理人職務執行於新管理人未就任前之事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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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祭祀公業管理人職務執行於新管理人未就任前之事務處理
日期2014-09-1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2號民事判決要旨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職務執行有其繼續性,於原管理人之任期屆滿,新管理人未就任前,為維護公益及祭祀公業全體派下員之權益,宜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法理,認管理人仍得繼續執行必要事務之處理,俾使祭祀公業之事務得以順利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