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271條  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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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271條 連帶債務
日期2014-09-1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固定有明文。惟該條係就可分債權人或可分債務人之對外效力關係而為規定,至可分債權人或可分債務人相互間之對內效力關係,民法並未設有明文,故除當事人間另有約定或得依法律行為之性質而定其內部分擔額外,揆諸可分之債乃基於同一發生原因所生數個給付之「連合之債」,該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對內效力關係,與其對外效力之關係本無軒輊之分,宜等量齊觀而作相同之處理觀之,自應類推適用上開對外效力關係之規定,俾資因應。而主張內部關係分擔義務有特別約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並應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查兩造係分別與和恕公司簽訂合建分售契約書,各與和恕公司約定銷售致和園全部房地所取得買賣價金之分配比例,乃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且兩造間似未訂立書面之合建契約,亦無買賣價金分配比例及合建房地出售後未能履行契約而應負違約賠償責任比例之明文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