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不適服現役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機關享有判斷餘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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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09-14 | 類別 | 行政法類 |
內文 |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41號行政判決要旨
國軍志願役軍士官兵如因個人因素1
次受記大過兩次以上者,應於受懲處事實發生30日內,由考 評權責召開人評會以投票表決方式進行考評,並簽請權責主 管逕行發布考評結果,並附記教示規定,送達當事人,且僅 於考評其屬不適服現役者,始應由考評權責檢附相關資料報 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 作業,以確保部隊之精良。惟依上揭規定,國軍各單位檢討 志願役軍士官兵不適服現役案件,係專屬於各該單位人評會 之權限,權責主管並無審核或否決人評會所通過考評結果之 權限,且權責主管如非屬參與該次人評會且投票贊成該考評 結果之成員,更無將人評會考評結果退回「復議」之權,合 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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