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告訴人告訴與不能未遂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告訴人告訴與不能未遂
日期2014-08-1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81號刑事判決要旨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使不至僅以告訴人之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並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
不能未遂,依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須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始足當之。若有侵害法益之危險,而僅因一時、偶然之原因,致未對法益造成侵害,則為障礙未遂,而非不能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