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刑事訴訟法第426條 再審法院之管轄 | ||
---|---|---|---|
日期 | 2014-08-16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要旨
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下級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亦即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下級審法院管轄。 |
標題 | 刑事訴訟法第426條 再審法院之管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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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08-16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要旨
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下級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亦即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下級審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