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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消費寄託契約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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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08-09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2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金融機關與客戶間之定期存款契約,屬消費寄託性質,其定期存款之期限,非當然係消費寄託契約之期限,倘當事人約定於期限屆至時自動轉為活期或不付利息之存款者,應依其約定;未約定者,應探求當事人有否將其轉為活期或不付利息存款之真意,尚不得逕謂其消費寄託契約於定期存款期限屆至時當然消滅,應自斯時起算存款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系爭定期存單記載:「到期付清本金」、「本項存款利息計至原訂到期日止,逾期取款概不計付利息」。果爾,能否謂上訴人與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未約定於系爭定期存款期限屆至時,自動轉為活期或不付利息之存款,或渠等間無此項真意,上訴人之存款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系爭定期存款期限屆至時起算,自滋疑問。原審未予究明,遽謂系爭定期存款於如附表所示期限屆至,上訴人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斯時起算,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尚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