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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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07-20 | 類別 | 智慧財產類 |
內文 |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行政判決要旨
(一)按「本法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或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定。次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為系爭商標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本文所規定。而所稱之「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復為系爭商標註冊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現行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所明定。所謂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係指商標或標章所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與著名商標人間,有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而言。而判斷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間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應參酌兩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兩商標是否近似與其近似之程度、相關消費者對兩商標熟悉之程度、據以評定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及其他混淆誤認等因素,在具體個案為綜合判斷。
(二)據以評定商標已達著名商標之程度: 參加人前身為日據時期之「台北帝國大學」,成立於西元1928年,台灣光復後始改組更名為「國立臺灣大學」,簡稱為「台大」或「臺大」,設校迄今逾80年,目前為臺灣地區最高學府及升大學學生之首選,於學術教育、醫學研究等方面及世界各大學評比中均表現優異,其醫學院所培育之醫界人才無數,臺大醫院之醫療品質更是聞名遐邇,備受國人信賴。又參加人之「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每學期開設現代農業體驗與田園生活體驗課程,其專屬教學農場在學術研究及推廣業務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其農藝、園藝、畜牧區均生產或研製優良產品,在提供教學研究服務之餘,亦進行示範經營,除販售自製之農產品及師生研發之產品外,還邀請各地績優農會推薦當地優良之農特產品展售,嘉惠師生及社會大眾,此有參加人於評定階段所提出之附件2-「八十臺大前進臺大」國立臺灣大學創校八十年校慶特刊(置證物袋WA001685內)、附件3-國立臺灣大學基本資料、附件4-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計畫書、附件6-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簡介資料、附件9-商標核駁第0319716 號審定書、附件1-中台評字第H00980040 、H00980105 號商標評定書影本附卷可稽,足認據以評定商標業經參加人長期大量使用,已達到著名商標之程度,且被告在本件之前亦曾於商標核駁第0319716 號商標核駁審定書、中台評字第H00980040 及H00980105 號商標評定審定書中多次認定據以評定商標為著名商標,故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97年11月3日)前,據以評定商標於表彰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及開發農產品等相關商品/服務之信譽,已為我國相關消費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並臻著名,且著名程度極高。 (三)系爭商標圖樣與據以評定商標圖樣構成近似: 1.按商標圖樣近似者,係指異時異地隔離與通體觀察,兩商標圖樣在外觀、觀念或讀音方面有相似處,具備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施以通常之辨識與注意,有致混淆誤認之虞,此為不准商標註冊之消極要件。申言之,兩商標予人之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倘其標示在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上時,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在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兩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而商品性質之不同,亦會影響相關消費者之注意程度,就普通日常消費品而言,相關消費者之注意程度較低,對兩商標間之差異辨識能力較弱,易產生近似之印象。專業性商品或單價較高之商品,其相關消費者多為專業人士或社經地位較高者,渠等於購買商品時,會施以較高注意,對兩商標間之差異辨識能力較高,判斷近似之標準,自然逾一般日常消費品之相關消費者。 2.本件系爭商標係由外文「TAIDA 」所構成,與據以評定商標之「台大」、「臺大」相較,二者雖有中外文字之不同,惟其外文拼音「Tai da」與中文讀音( 「ㄊㄞˊㄉㄚˋ」) 極相彷彿,整體商標予人相近之印象,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交易時施以普通之注意連貫唱呼之際,可能會誤認二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有所關聯,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不低。 (四)據以評定商標具有極強之識別性較為消費者所熟悉: 據以評定商標之「台大」、「臺大」二字經參加人長期使用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及開發農產品等相關商品/服務而具相當知名度,予消費者極深刻之印象,具較高之識別性,而系爭商標以讀音極相彷彿之「TAIDA 」所構成,與之構成近似程度不低,即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況查,據以評定商標經參加人長期使用,而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已如前述,至系爭商標之使用情形,原告雖提出標示有「TAIDA 」字樣之塑膠製包裝袋1 紙、台大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制服及物流車等證據資料,惟缺乏使用時間、銷售範圍及營業額等客觀事證供參酌,尚難據此認定其是否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而作為有利於原告事實之認定。是以,堪認相關消費者僅熟悉據以評定商標,自應給予較大之保護。 (五)先權利人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本件觀諸參加人所提出之使用事證,可知據以評定商標除經 參加人長期廣泛使用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研究等服 務外,其「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在提供教學研究服務之餘, 亦進行示範經營,販售自製之農產品及師生研發之相關產品 ,足認參加人就據以評定商標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六)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務與據以評定商標同一或類似: 1.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6類之「書籍,簿本,手冊,廣告 畫刊,紙袋,紙箱,紙製包裝袋,紙箱或紙板箱,塑膠袋, 塑膠製之袋,塑膠製包裝袋」商品,與據以評定之註冊第13 11102 號、第1309844 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6類之「事務用 紙、包裝禮品用紙、貼紙、卡片、書籤、信封、信紙、名片 、廣告印刷物、證書、明信片、筆記本、書籍、印刷品、照 片、紙型、相片架、筆筒、名片放置座、資料夾、文件夾、 書寫用具、商標紙標貼、紙製商標吊牌、筆盒、筆袋、紙袋 、自然科學教具」商品,為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 2.次查,本件衡酌據以評定商標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 研究及開發農產品相關商品/服務所表彰之商譽,系爭商標 指定使用於第39類之「貨物或貨櫃之倉儲,倉儲保管資訊, 倉儲資訊,物品遞送,貨物配送,為快遞業者提供物件代收 服務,以電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常係作為據以評 定商標著名之學術教育、醫學研究及農產品開發服務之學術 推廣及醫藥品、農產品包裝不可或缺之產品,兩者之服務間 具有相當關聯性,且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9類之服務,亦 可提供參加人前述多角化經營之「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 業試驗場」所自製販售之乳製品及肉製品等貨物之倉儲保存 及配送服務,兩商標所指定使用之服務間亦具關聯性。是以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9類之上揭服務與據以評定商標之 商品/服務,為類似之服務,且類似程度不低。 (七)承上,本件衡酌據以評定商標於學術教育、農業教育、醫學 研究及開發農產品等相關商品/服務所表彰之商譽,於系爭 商標申請註冊時已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為著名商標, 具有相當高識別性,復較系爭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應 給予較大之保護,並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系爭商標圖樣與 據以評定商標圖樣近似,且近似程度不低,且系爭商標指定 使用之商品/服務與據以評定商標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 服務,復考量原告同時於第16、39類商品分別以「台大物流 」(其中「物流」已聲明不在專用之列,識別性較弱,業經 被告以其與參加人之簡稱「台大」構成高度近似核駁審定在 案)及外文「TAIDA 」、「TAITA 」作為系爭商標及另案註 冊第01375516號商標申請註冊,「TAIDA 」、「TAITA 」難 謂非屬中文「台大」之對應外文等情形加以綜合判斷,系爭 商標之註冊客觀上應有使相關公眾誤認二商標之商品為同一 來源之系列商品,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 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故系爭商標之註冊應有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 及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八)原告固主張「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元泰達化 」公司對應外文為「TAIDA 」云云,惟經核該等使用態樣均 搭配公司名稱或其他外文併同使用,與系爭商標僅由單純外 文所構成尚屬有別。又原告主張「TAIDA 」之中文字組合有 1836個及提出之「TAI DA」發音組合有12種一覽表,惟經核 或該對應字一覽表僅係原告自行編纂製作之私文書,非一般 公眾通用採行的外文譯文方式,公信力薄弱,或原告並未提 出「TAIDA 」轉換成中文有1836個字詞之具體事證供佐參。 是以,原告前述主張並非可採。 (九)原告復主張參加人之官網網址為www.ntu.edu.tw,原告公司 之官網網址才是www.taida.com..tw ,且T'aida'(台大) 是 英文英標,不是英文字母,所以參加人說的維基百科T'aida '(台大) 不是TAIDA ,參加人顯有誤導等語。然查,網址並 非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僅是網路上的地址,並非商標法 上的商標,公司名稱是公司主體的名稱,與自然人的姓名相 同,並非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亦非商標法上商標,故原 告此部分主張不得作為有利其事實認定之論據。查國立台灣 大學簡稱台大,英文發音為T'aida' ,系爭商標為外文台大 ,容易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上所稱的混 淆誤認之虞並非百分之百的誤認,而是指具有混淆誤認的可 能性,原告所提出之市場調查係原告自行委託第三人調查之 結果,無從查考其真實性,且取樣及題目設計均不具公信力 ,自不得作為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無致相關公眾混淆誤 認之虞之有利論據,且依該調查之結果,原告亦已自承系爭 商標會致使受訪之百分之三十七的學生產生混淆,參以系爭 商標實際使用於專業藥品倉儲物流,惟台大醫院醫療品質為 台灣民眾所信賴,係眾所周知,故系爭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 或服務極容易使消費者對二商標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十)至於原告主張其公司名稱係中外文併用,且對應外文亦為「 TAIDA 」,與系爭商標之使用態樣不同云云。惟相關消費者 看到系爭商標之外文「TAIDA 」會聯想到據以評定商標之中 文「台大」、「臺大」,兩商標使消費者對二商標產生混淆 誤認之虞,已如上述,而參加人在評定程序中提出之證據附 件10至附件22均係以「TAIDA 」稱呼表彰參加人臺灣大學, 且其中附件18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對照表 之官方文件,亦以「TAIDA 」表彰「台大」、「臺大」,已 足認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