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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付款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監督付款
日期
2012-08-16
類別
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監督付款之約定,乃業主或承包商與分包商協商約定由分包商得直接向業主請求付款,或約定由業主直接將承包商可得領取之工程款,逕向分包商付款者,僅發生原契約付款方式重新約定之法律效果,係縮短工程款給付流程,並未改變業主與承包商間原有之法律關係,承包商對業主應負違約金責任,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業主均得以之對抗分包商,或主張扺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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