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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刑法第220條偽造文書罪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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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07-11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罪,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 要件之一。又文書之影印本或複印本,與抄寫或打字者不同,實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且其形式、外觀、即一筆一劃,亦毫無差異,於吾人社會生活上自可取代原本,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社會機能與信用性,故在一般情形下皆可適用,而視其為原本制作人直接表示意思之內容,成為原本制作人所作成之文書,自非不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