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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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日期2014-07-0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區分所有權已登記者,按其登記人數計算。但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以一人計」。準此區分所有權之計算方式,數人共有同一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應共一推選權。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並經大世界商業大樓住戶管理規約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明訂。系爭大樓九樓本號原為張○霞配偶朱○國單獨所有,朱○國前以該九樓本號區分所有權人之身分,連續二次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受選任為上訴人之管理委員,又均經該次當選之各區管理委員推選為上訴人之主任委員,已連選連任一次,嗣朱○國於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將該九樓本號房屋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與張○霞共有,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分據證人陳○銘、柯○勉證稱朱○國於九十四年至九十九年間擔任主任委員各節(見原
審卷(一)八六、八七頁及二九五頁背面)。則張雪霞與朱運國共有
同一專有部分,即應共一推選權,推由一人依法行使,俾得推選
或被推選為主任委員等職,張雪霞自非不應受朱運國前已連任主
任委員之限制。另觀系爭會議九樓管理委員選舉時,圈選序號四
一姓名朱運國、張雪霞之選票計達十一張(見一審卷(一)一一一至
一二一頁),要難遽謂朱、張二人共一推選權,亦非不足以影響
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原審因認上訴人於九十九年十月
十日召開管理委員會推選主任委員張雪霞,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理由雖未盡當,
結論尚無不合,仍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