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767條之闡釋與權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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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767條之闡釋與權利行使
日期2014-07-0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係為維持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乃賦與所有權人對於妨害者排除之權能,所謂妨害係指以占有以外之方法,侵害所有權或阻礙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之行為或事實;若所有權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無容忍之義務,僅須該妨害者對已生妨害事實有將之除去支配力,即得為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對象。本件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遭被上訴人舖設柏油路面,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上訴人對此有無容忍之義務,與被上訴人舖設柏油行為是否妨害其所有權之行使攸關,原審未予究明,已有可議。且被上訴人於原審自陳其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五條規定對該巷道有修築,改善、養護之責等語,可否謂其對系爭土地之柏油路面無除去之支配力
,尤非無疑。乃原審未詳為調查審認,遽依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規定認上訴人所有權未遭到妨害,被上訴人亦無除去妨害之支配力,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