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消費者就廣告不實之標的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懲罰性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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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07-05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又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消保法第一條、第二條定有明文。次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亦為同法第二十二條所明定。此係為保護消費者而課企業經營者以特別之義務,不因廣告內容是否列入契約而異,否則即無從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是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所訂定之契約,雖未就廣告內容而為約定,惟消費者如信賴該廣告內容,並依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訊息進而與之簽訂契約時,企業經營者所負之契約責任自應及於該廣告內容。查綠竹公司係以設計、製造房屋之商品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其於出售系爭房屋時對外廣告標語包括「傳子千萬不如店面一間」、「三峽市中心、二樓半金店面、免管理費、賺得每一分錢都實在」等內容,綠○公司應確保該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陳虹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不因廣告內容是否有列入系爭買賣契約而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