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當事人間以其履行繫於不確定事實者,此等約款並非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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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當事人間以其履行繫於不確定事實者,此等約款並非條件
日期2014-07-0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7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倘當事人非以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而僅以其履行繫於不確定之事實者,雖亦屬約款之一種,然此約款並非條件,應解釋為於其事實發生時,為權利行使期限之屆至。在此情形,若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或因其違反誠信之行為致該事實不發生,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認其期限已屆至。查兩造於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達成協議,上訴人同意在被上訴人於同年七月十一日至同年月十三日安裝系爭機器設備並測試完成之同日,給付被上訴人價金尾款四百萬元及前案確定判決利息部分金額,上訴人則拒絕受領被上訴人以原廠新品零件繼續安裝測試之給付,為原審認定之事實。經觀被上訴人於一○一年六月七日具狀陳報:「下述安裝計畫不構成對於上訴人任何承諾,亦不捨棄任何被上訴人原先實體、程序權利」;上訴人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狀陳:「當初為求雙方和解等事宜亦不復存在」等語,嗣又拒未履約付款。是依系爭採購契約,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本有先為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嗣卻拒絕受領被上訴人安裝測試系爭機器設備之給付,致無從完成安裝測試,難謂非屬違反誠信之行為,應認其給付價金尾款本息之清償期已屆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