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鑑定專業知識與鑑定意見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刑事訴訟法第198條鑑定專業知識與鑑定意見
日期2012-08-1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6號刑事判決要旨
鑑定意見固僅供參考無拘束法院之效力,然若認鑑定內容尚有疑義,審理事實之法院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究明事實,不得逕予推翻;尤以具鑑定專業知識之適合人員,依相關原理、定則或方法,利用合適之機器、設備而為之化學、法醫檢驗(如DNA 、血型、煙毒證物),若已因反覆進行同種鑑定而形成一般公認之結論,該等鑑定即具客觀性,可信性較高;此與蓋然性程度相對較低之筆跡、印文或影像等之鑑定,尚有不同。因此不具專業知識之法院,除非有確實依據,足以懷疑該等鑑定有操作知能或技術明顯不足、誤用檢體或其他不合檢查常規等瑕疵,即不得率為不同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