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
日期2014-06-29類別智慧財產類
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公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要旨
一、按「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亦不得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2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表徵,係指商品之特徵足以區別與其有競爭關係之商品,並得以表彰商品來源,使相關大眾一見該項特徵,即聯想到商品之來源,亦即該表徵不但能彰顯與其他同種商品之相異處,並得藉以區別彼我商品之特徵,使一般人見諸該表徵即知該產品為某特定事業所產製,並須考量其是否具有辨識性、顯著性,如無具備即無法構成表徵(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4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按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且被害人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公平交易法第30、34條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非凡出版社係成立於民國78年5 月9 日之出版社,迄今逾20年,期間發行無數讀物,原告所屬之非凡文化事業集團,旗下包括有「非凡出版社」、「非凡商業週刊雜誌社」、「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非凡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除經營包含有「非凡商業台」、「非凡新聞台」等二頻道之「非凡電視台」外,更發行有「非凡商業週刊」暨「非凡新聞週刊」,享有高度之知名度,原告亦早於88年7 月1 日將「非凡」申請註冊為「商標」,「非凡」二字在財經商業領域之出版品、新聞報導、資訊傳遞為眾所周知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表徵,業據其提出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原告丙○及飛凡傳播事業集團簡介資料影本、非凡出版社出版品清單影本、第637 期非凡商業週刊封面及目錄影本、第176 期非凡新聞週刊封面及目錄影本、非凡商業台網站首頁列印資料影本、非凡新聞台網站首頁列印資料影本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主張被告以「非凡出版社有限公司」名稱登記公司,並以之為「RICH達人雜誌」之發行所,而「RICH達人雜誌」發行人亦稱「羅傑」,與原告非凡出版社出版過「做空賺得快」乙書之作者「羅傑」同名等情,亦據其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2009年4 月第30期RICH達人雜誌封面內頁影本、原告所出版羅傑所著「做空賺得快」乙書封面及封面內頁影本等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亦堪信為真實。被告對於原告早於民國78年5 月9 日即成立非凡出版社,迄今逾20年,原告所屬之非凡文化事業集團,旗下包括有「非凡出版社」、「非凡商業週刊雜誌社」、「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非凡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除經營包含有「非凡商業雜誌」、「非凡新聞台」等二頻道之「非凡電視台」外,更發行有「非凡商業週刊」暨「非凡新聞週刊」,享有高度之知名度,原告亦早於88年7 月1 日將「非凡」申請註冊為商標,「非凡」二字在財經商業領域之出版品、新聞報導、資訊傳遞已成為眾所周知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表徵之情形,應有知悉,卻仍以「非凡出版社」為其公司中文特取名稱,並以之為「RICH達人雜誌」之發行所,而「RICH達人雜誌」發行人本名羅○海,卻刻意取外名為「羅傑」,使與原告非凡出版社出版過「做空賺得快」乙書之作者「羅傑」同名,而該書作者「羅傑」復曾多次為原告經營之非凡電視台之特別來賓,實係欲讓讀者誤認「RICH達人雜誌」亦為原告等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故被告此舉顯有攀附原告多年努力所獲得之商譽及高度之知名度,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2 款規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規定,請求禁止被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非凡出版社」名稱作為其公司中文名稱之特取部分,被告應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變更其公司中文名稱特取部分為「非凡出版社」以外之名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依同法第34條規定,請求被告登報部分,於請求被告應將本件民事判決書當事人欄及主文內容以十四號字體刊登於自由時報或蘋果日報或中國時報中任壹報全國版下半頁壹日部分,認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核非適當,應予駁回。又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規定假執行宣告係以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始得為假執行宣告,本件上開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部分係非財產權訴訟,其餘部分係請求禁止被告不得為一定行為及應為一定行為,本質上不適於宣告假執行,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