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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公平交易法事件之再審程序司法審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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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06-29 | 類別 | 智慧財產類 |
內文 |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公再字第1號行政判決要旨
一、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定有明文。所謂「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重要證物,且當事人已經提出,而原判決漏未於判決理由中加以斟酌,如經斟酌當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者而言。如該證物業經原判決斟酌,自無漏未斟酌之情事,縱未經採納,核屬證據取捨問題,亦不得據為再審之理由。 二、觀諸再審原告上開再審理由,無非係認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1.再審被告之授權清單、2.歐盟就本案所發之Competi-tion Policy Newsletter、3.我國被授權廠商之問卷勾選意見、4.亞太智財公司負責人00000089年9 月8 日之完整陳述紀錄、5.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自承其以單一契約版本為授權依據、6.被授權人0000公司、0000公司、0000公司之陳述紀錄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主張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惟查,自最高行政法院原確定判決第37頁倒數第8 行起至第38頁倒數第2 行可知其有斟酌再審被告之授權清單;自原確定判決第35頁倒數第1 行起至第36頁第13行可知其有審酌我國被授權廠商之問卷勾選意見;自原確定判決第36頁第17行起至第37頁 倒數第8 行可知其有斟酌亞太智財公司負責人00000089年9 月8 日之陳述紀錄;自原確定判決第36頁第13行至第17行可 知其有審酌被授權人0000公司、0000公司、0000公司之陳述 紀錄;而歐盟就本案所發之Competition Policy News- letter,為歐盟之意見、決定,我國法院並不受其拘束,自 不得認其為足以影響我國判決之重要證物;又再審被告於前 訴訟程序自承其以單一契約版本為授權依據之陳述,並不足 以影響原確定判決關於原處分未論究各個廠商是否就其所認 授權契約之重要交易資訊,經向再審被告提出要求後,再審 被告仍拒絕提供,而有逕行要求被授權人簽訂系爭授權合約 之事實之認定。綜上,再審原告所稱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之 證物,或實已經原確定判決斟酌,僅其證據取捨及所得心證 不為再審原告認同,或核非如經斟酌當足以影響原裁判結果 之重要證物,是再審原告訴稱原確定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 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 款之再審事由云云,即非可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