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概括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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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概括拒絕證言
日期2012-08-1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064號刑事判決要旨
證人本應負據實陳述證言之義務,惟證人如與當事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所定一定身分關係之情形,難免互為容隱,欲求據實證言,顯無期待可能性,法律乃賦予其得為拒絕證言之特權。此種特權,並非絕對性,如證人放棄其特權,其證言仍具有容許性,必證人主張其特權,始得拒絕。是證人於作證時,祇須釋明其與訴訟當事人間有一定之身分關係,即得主張概括拒絕證言,法院或檢察官即應予許可,不問其證言內容是否涉及任何私密,或有無致該當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之危險,均不得再行訊問。證人於依法行使其一定身分關係之拒絕證言權時,應認其證言義務之解除條件已成就,法院或檢察官不得強使證人為證言,否則不啻剝奪其此項特權,所取得之證人證言,因違反法律正當程序,不論是否出於蓄意而為,概不具證言容許性,應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