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裁罰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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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06-29 | 類別 | 智慧財產類 |
內文 |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他訴字第2號行政判決要旨
按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
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並沒 入其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定有明文。查「LEVI'S 」商標之商標權人為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此有中華民國 商標註冊證可按,本件被告認定系爭貨物為仿冒品而非真品 之惟一依據為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賴○郁所出 具之鑑定報告,惟證人賴○郁於基隆 地檢署偵查中則證稱:伊未看過本案1500件牛仔褲之實品,經其至基隆關稅局實地查驗系爭貨物後 ,則證稱:分辨真偽主要係看後腰的皮牌,再看後口袋商標 圖樣紅旗標,再則看內側洗滌標,仿冒之材質較差,系爭貨 物經其檢視後並非仿冒品,亦有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附卷可 參,原告主張系爭貨物非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即非無據。 |